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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民终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吉生、佳木斯市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玉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吉生,佳木斯市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玉双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终95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吉生,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淑芝,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市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8委5组。法定代表人谢大海,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艳,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波,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双,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全,佳木斯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宁(系被上诉人儿子),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上诉人赵吉生、佳木斯市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玉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赵吉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7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国联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7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姜广武代理审判员  何 璇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钒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