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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淄博融英机械有限公司诉谈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融英机械有限公司,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2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融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起凤镇乌北村。法定代表人:罗茂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谈敏,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上诉人淄博融英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23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融英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淄博融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淄博融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朝炜代理审判员  庞建新审 判 员  胡玉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