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将、刘克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将,刘克灵,吕茂玉,刘君,刘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将,男,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克灵,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茂玉,女,1970年11月27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个体户,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君,男,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个体户,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臣,男,1990年10月25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个体户,住址同上。上述四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上诉人陈将因与被上诉人刘克灵、吕茂玉、刘君和刘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2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卞九龙审判员 张 晨审判员 代 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三)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是时候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