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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州市诚泰商贸有限公司与安阳县水冶镇隆华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诚泰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县水冶镇隆华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79号原告郑州市诚泰商贸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果园路北3幢8层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871150490。法定代表人宋文兵。委托代理人张彦敏,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安阳县水冶镇隆华购物广场,住安阳县水冶镇广场路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诚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水冶镇隆华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诚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诚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诚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郑州市诚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付林审 判 员  杜继霞人民陪审员  王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