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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刑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滕盛夫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盛夫,滕盛夫,滕盛夫,滕盛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刑终69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滕盛夫,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于广西武宣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宣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滕盛夫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桂132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滕盛夫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滕盛夫退赔失主曾维经济损失人民币2296元。原审被告人滕盛夫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滕盛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滕盛夫申请撤回上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且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滕盛夫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2017)桂1323刑初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解光审判员  谭冠植审判员  韦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秋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