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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铜陵百瑞豪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铭佳利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百瑞豪科技有限公司,昆山铭佳利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513号原告:铜陵百瑞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78004786。法定代表人:熊孝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陶然亭,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健,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铭佳利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陆杨工茂路299号,组织机构代码78498015-7。法定代表人:郭荔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铜陵百瑞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铭佳利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百瑞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6.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726.50元,由原告铜陵百瑞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寿东审  判  员 李金凤人民 陪 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袁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