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17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72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思英克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省装潢建材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330XXXXX754。法定代表人:朱建云。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10322XXXX63。法定代表人:邓仰光。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XXXXXX6。法定代表人:刘海云。申请人江西思英克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赣0104民初17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账户(账号:14×××16)存款8.5万元、上海浦发银行深圳华强北支行账户(账号:79×××39)存款75002.83元,并查封担保人朱建云提供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西路XX号明珠广场商务办公室XXX室房产。申请人江西思英克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已撤诉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账户(账号:14×××16)存款8.5万元、上海浦发银行深圳华强北支行账户(账号:79×××39)存款75002.83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朱建云提供的担保物——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西路XX号明珠广场商务办公室XXX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璇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智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