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179杨明与范中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范中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明,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范中友,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执行杨明与范中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杨明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院应予解除对范中友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范中友价值850000元财产、存款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焱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