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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91号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对王占敏诉王振、盛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48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48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现尚欠本金26万元”及“被告王振、盛美君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王占敏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7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补正为“本院认为……现尚欠本金24万元”及“被告王振、盛美君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王占敏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7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