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91号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对王占敏诉王振、盛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48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48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现尚欠本金26万元”及“被告王振、盛美君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王占敏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7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补正为“本院认为……现尚欠本金24万元”及“被告王振、盛美君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王占敏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7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