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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1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郭英与山东省惠民县黄河网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英,山东省惠民县黄河网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1民初1147号原告:郭英,女,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山东省惠民县黄河网厂,地址惠民县姜楼镇老工贸园区。法定代表人:闫永娥,系该厂负责人。原告郭英与被告山东省惠民县黄河网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省惠民县黄河网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158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2月份之前,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被告并非每月按时发放工资。截止到2016年2月6日,双方清算时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20895元。后经原告催要,姜楼镇司法所为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工资款。剩余工资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剩余工资款158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山东省惠民县黄河网厂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原告郭英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5895元的事实。欠条上注明的数额为两万元,但被告曾在镇司法所的调解下支付过原告工资款5000元,所以现在实际欠原告的工资款数额为15895元。经审查,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明条上有被告方的公章及被告方的厂长刘德强的签名,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主张,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山东省惠民县黄河网厂系闫永娥与刘德强夫妇共同经营,主要经营绳网生意,2010年冬天起,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负责织网工作,期间工资发放并不固定,一般是原告需要时,到被告处支取一部分,每年年底清账。2014年年底开始,被告再也未给原告发放工资,只为其出具欠条,年底亦未清账。2015年年底,因原告遭遇车祸,停止在被告处工作,剩余工资20895元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2016年2月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为闫永娥的丈夫刘德强亲笔书写并加盖了被告的公章。后经姜楼镇司法所调解,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000元,剩余工资款1589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款。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郭英在被告山东省惠民县黄河网厂负责织网工作,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即有取得报酬的权利,被告不得无故拖欠。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对债务的认可,理应承担偿还义务,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589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偿还。被告山东省惠民县黄河网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对其自身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省惠民县黄河网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英工资款158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山东省惠民县黄河网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秘军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 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附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能力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