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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辖终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宏强、绳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宏强,绳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宏强,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绳欣,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上诉人王宏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54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宏强上诉称,当事人之间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的住所地即石家庄市××区,故本案应归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卷内证据显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西区,因此本案由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书旺审 判 员  陈 博代理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