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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明、范中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范中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36号申请人:王智民,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莫恩飞,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王智民与被申请人莫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贺友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海尔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