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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徐稳鸣与燕亚坤、燕振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稳鸣,燕亚坤,燕振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1民初254号原告���徐稳鸣,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辉义,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910637473,(特别授权)。被告:燕亚坤,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燕振玉,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许昌市南关办事处三八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862015326。负责人:孙世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萌,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特别授权)。原告徐稳鸣(以下简称原��)与被告燕亚坤、燕振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大地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辉义、被告大地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燕亚坤、燕振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众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6603.72元;2.请求判令被告大地财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我承担理赔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该项诉请为由其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5日16时许,被告燕亚坤驾驶豫D×××××小型面包车在县道奉高现奉新赤岸镇沿里村新居组路段,左转弯进村庄时,与我驾驶的两轮���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我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奉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经诊断为1.右桡骨远端骨折;2.右尺骨茎突骨折;3.右肩胛骨骨折。该事故经奉新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奉公交认[2016]第1005A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燕亚坤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不负责任。2017年1月6日,我经江西正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0级伤残和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肇事车辆豫D×××××小型面包车为被告燕振玉所有,于被告大地财保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提起本次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燕亚坤、燕振玉未作答辩。被告大地财保答辩称,豫D×××××小型面包车向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我公司向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经与原告协商调解,双方同意由我公司向原告承担理赔款合计65000元;扣除我公司向原告支付的垫付款10000元,我公司尚需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为55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5日下午,被告燕亚坤驾驶豫D×××××号小型面包车停在县道奉高线奉新赤岸镇沿里村新居组路段,16时许,起步左转弯进村庄时,与原告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奉公交认[2016]第1005A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燕亚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奉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18931.48元。被告大地财保向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2017年1月6日,原告经江西正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原告系非农业家庭户口。豫D×××××号小型面包车登记车主为被告燕振玉,于被告大地财保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与被告大地财保确认由被告大地财保向原告承担理赔款合计65000元,扣除被告大地财保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大地财保尚需向原告承担理赔款为55000元。原告以已与被告燕亚坤达成协议为由不需要被告燕亚坤、燕振玉再承担赔偿费用,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与被告大地财保确认由被告大地财保向原告承担理赔款合计65000元,扣除被告大地财保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大地财保尚需向原告承担理赔款为55000元以及原告不需要被告燕亚坤、燕振玉承担赔偿费用并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系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稳鸣支付理赔款5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5元,减半收取为1107.5元,由原告徐稳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15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4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袁山大道分理处,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帅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