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黄承平与伊光永、伊光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承平,伊光永,伊光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1056号原告:黄承平,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伊光永,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伊光菊,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承平诉被告伊光永、伊光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承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主张,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7.00元,由原告黄承平负担。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