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坤成与梁国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成,梁国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2362号原告:李坤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峰,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国池,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李坤成诉被告梁国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李坤成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坤成负担。审判长 杨靖华审判员 张庆争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日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