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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坤成与梁国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成,梁国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2362号原告:李坤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峰,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国池,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李坤成诉被告梁国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李坤成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坤成负担。审判长  杨靖华审判员  张庆争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日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