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9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某,韩某某,郭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武定县倾国倾城网络会所业主,住武定县。被执行人韩某某,女,汉族,住武定县。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住武定县。被执行人李某,女,傈僳族,住武定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定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云2329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经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于2017年4月14日已查封被执行人郭某、李某所有的位于武定县狮山镇狮山南路商业街土地使用权证为武国用(2011)第06123号、06124号的土地及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狮字第095**号、095**号的房屋。暂无法变现。已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上网追逃,已穷尽执行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9执3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李光炜审判员 饶一平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爱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