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召体诉林双凌、林能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召体,林双凌,林能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540号原告:王召体,男,汉族,生于1951年2月14日,住遂宁市安居区。被告:林双凌,男,汉族,生于1998年1月9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林能华,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负责人:谢文风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王召体诉被告林双凌、林能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召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0元,由王召体负担。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