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亚雄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亚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428号原公诉机关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亚雄,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沅陵县。2013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4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106年12月9日止)。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亚雄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浙102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杜亚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盗窃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杜亚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亚雄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亚雄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亚雄撤回上诉。玉环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坚审 判 员 李如省审 判 员 陈 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卢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