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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谢文富与温德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富,温德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22号原告:谢文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俊洲。被告:温德平。原告谢文富与被告温德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谢文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文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文富撤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谢文富负担。审 判 长 许勇花人民陪审员 丁桂云人民陪审员 马   春   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琳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