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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德荣、常玉慧与新疆世纪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荣,常玉慧,新疆世纪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63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荣,男,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农民,住乌苏市皇宫镇。申请执行人:常玉慧(系李德荣之妻),汉族,农民,1972年6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新疆世纪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负责人:郭自强,系该分公司经理。住所地:乌苏市金威花园小区1-02、2-01。申请人李德荣、常玉慧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在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新4202民初1182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立案后,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新疆世纪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世纪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世纪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与申请人李德荣、常玉慧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李德荣、常玉慧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4202民初1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