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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4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缪海龙、李林丽等与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海龙,李林丽,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小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24号原告:缪海龙,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原告:李林丽,女,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滨湖北路龙庭国际小区。法定代表人:何政岳,执行董事。被告:林小兰,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原告缪海龙、李林丽诉被告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小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缪海龙、李林丽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海龙、李林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缪海龙、李林丽负担。审判员  许志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