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保明与周同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明,周同享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631号原告王保明,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周同享,男,52岁,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王保明与被告周同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保明于2017年4月14日以该案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保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彬人民陪审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金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运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