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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保明与周同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明,周同享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631号原告王保明,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周同享,男,52岁,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王保明与被告周同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保明于2017年4月14日以该案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保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彬人民陪审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金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运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