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3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额尔登图莫与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尔登图莫,刘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民初63号原告额尔登图莫,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刘海,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巴音花镇人民政府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额尔登图莫与被告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额尔登图莫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刘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尔登图莫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额尔登图莫负担。审判员 白伟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