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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行赔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朱成志与萧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成志,萧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皖13行赔初7号原告:朱成志,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冯力,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韦亮,北京市浩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大同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2752962659M。法定代表人:武戈,县长。委托代理人:吴琼,萧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全峰,萧县龙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原告朱成志诉被告萧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朱成志及委托代理人韦亮、冯力,被告萧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琼、张全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成志起诉称:朱成志系萧县龙城镇祖庄村民,长期承包经营本村的农田维持基本生活。2014年起,因萧县龙城镇祖庄建设项目开发需要,萧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朱成志的房屋和自留地,但双方没有达成补偿事宜。2015年4月24日,萧县人民政府在未征得朱成志同意的情况下,将朱成志的自留地强行征收,并毁坏土地上所种植的林木等附着物。朱成志申请行政复议。同年6月26日,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宿复决字(2015)55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萧县人民政府强行征收土地及清除林木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萧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补偿标准对朱成志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2016年10月18日,朱成志向萧县人民政府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向其提出赔偿经济损失252750元的要求。经查询,萧县人民政府于10月19日签收该邮件,但至今仍未作出书面答复。请求判令萧县人民政府赔偿朱成志经济损失共计252750元。朱成志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宿复决字(2015)第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强征土地行为已被确认违法;2、国家赔偿申请书及邮政快递单,证明朱成志已于法定期限内申请赔偿;3、朱成志制作的财产损失清单一份,证明朱成志所受到的财产损失。萧县人民政府答辩称:被征收地块原为祖庄五组163口人(老人口)所分的宅基地,人均一分地,加上生产组出让的土地和道路、水沟等共约28亩。2008年,为建设嘉楼区域,萧县人民政府安排龙城镇政府征用一组、三组、五组的土地。2012年,萧县龙城镇政府安排龙山社区实施征地。五组实际人口199人。经镇、社区协商,补偿方案为老人口一分地补偿4085元,新人口均分道路边角地1288元,树木已清点的按实际数量补偿,未清点的按已清点的平均数每人4800元的标准补偿,打卡到户。对朱成志的地上林木等附着物已经补偿到户。萧县人民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萧县人民政府对朱成志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1,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但只是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与行政赔偿无关联性,达不到证明目的;证据2,无异议;证据3,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系朱成志自行制作,未经公证,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如实反应财产的损失,单价并没有经过权威部门的认证,对地亩数不认可。本院对以上证据认证如下:朱成志提交的证据1、2,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证据3,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真实性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4日,萧县人民政府强行征收了朱成志的土地,并将地上林木予以清除。朱成志对萧县人民政府征收自留地及征收过程中毁坏附属林木的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恢复原状。2015年6月26日,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宿复决字(2015)55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萧县人民政府强行征收土地及清除林木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萧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补偿标准对朱成志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2016年10月17日,朱成志向萧县人民政府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萧县人民政府于10月19日签收该邮件,但未作出书面答复。朱成志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予以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朱成志对萧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赔偿,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也可以选择在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本案中,朱成志对萧县人民政府强行征收其土地并毁坏地上林木的行为不服,选择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对地上林木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已经确认萧县人民政府强行征收土地及清除林木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萧县人民政府对朱成志的损失进行赔偿,该复议决定已经生效。对于被申请人萧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在行政复议决定已经对朱成志的赔偿请求作出处理的情况下,现朱成志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行政赔偿诉讼的受理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成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庆飞审 判 员 戴宝琴审 判 员 程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武晓程书 记 员 李枚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