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执10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7执10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无业。被执行人宋某,无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账户予以冻结,且申请人无法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芮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跃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