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财保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薛文斌、韩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文斌,韩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财保6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凤兰。被申请人:薛文斌。被申请人:韩雪。申请人赵凤兰与被申请人薛文斌、韩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了(2016)冀0104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以100000元现金为担保,扣押了被申请人薛文斌驾驶的被申请人韩雪名下的临时牌照晋H×××××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一辆。现该案已审结并履行,申请人赵凤兰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凤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赵凤兰担保金100000元的���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薛文斌驾驶的被申请人韩雪名下的临时牌照晋H×××××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晓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