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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传红与张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传红,张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789号申请人魏传红,女,生于1968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张荣会,男,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月,女,生于1972年4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魏传红与被执行人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1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