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传红与张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传红,张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789号申请人魏传红,女,生于1968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张荣会,男,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月,女,生于1972年4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魏传红与被执行人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1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