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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4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包永琢与孙西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永琢,孙西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4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包永琢,女,1966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马力镇于寨村五组451号。被执行人:孙西恒,男,1978年04年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城关镇宁远大道38号。本院在执行包永琢与孙西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西恒与申请执行人包永琢达成和解协议,由第三人魏涛担保,本案全部案款于2018年02月15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包永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维山审判员  姚静龙审判员  胡保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车祥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