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丁树生与漳平市农正天洲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树生,漳平市农正天洲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269号原告:丁树生,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邱晓斌,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汪明敏,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漳平市农正天洲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双洋镇东洋村村部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8904548-3。法定代表人:章建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树生与被告漳平市农正天洲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丁树生于2017年4月14日以与漳平市农正天洲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树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树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丁树生负担。审判员 李文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