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梁朋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朋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2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朋朋,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萧县。2016年3月2日在江苏省昆山市被抓获,同年3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不在押。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朋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起、王晓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朋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梁朋朋与朋友一同前往萧县王寨镇殷庄听喇叭,在该村路上返回时,被告人梁朋朋因琐事与殷某1发生争吵,被告人梁朋朋用拳头殴打殷某,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殷某左眼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6年3月2日,被告人梁朋朋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朋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梁朋朋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量刑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梁朋朋当庭供述了犯罪事实,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梁朋朋与其朋友一同前往萧县王寨镇殷庄听喇叭,后返回时在该村路上,被告人梁朋朋等人因琐事与殷某1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梁朋朋用拳头殴打殷某,致其左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殷某左眼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6年3月2日,被告人梁朋朋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另查明: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梁朋朋与被害人殷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殷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计10万元,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朋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代为羁押通知书、前科查询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殷某1、袁某、张某、王某、殷某2、殷某3、张某1、梁某等证言,被害人殷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萧)公(司)鉴(损伤)字[2016]10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朋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朋朋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朋朋当庭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殷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朋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朋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永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文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