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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锦灿与林培文、杨颖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锦灿,林培文,杨颖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1232号原告:林锦灿,男,汉族,1992年9月2日出生,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伙金,福建秦剑���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培文,男,汉族,1990年5月17日出生,住晋江市。被告:杨颖娟,女,汉族,1992年5月17日出生,住晋江市。原告林锦灿与被告林培文、杨颖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锦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培文、杨颖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欠原告的货款6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与被告林培文存在业务往来,被告林培文分别于2016年8月19日和2016年12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两份欠条,确认结欠原告货款68000元的事实。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支付该笔欠款。被告林培文、杨颖娟均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身份证,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户籍证明二份,以证明二被告的基本情况;3.晋江市民政局证明一份,以证明两被告的婚姻登记情况;4.欠条二份,以此证明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林培文、杨颖娟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亦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自动放弃对原告的���张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依法具有证明效力,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经庭审举证及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林培文尚欠原告货款68000元未清偿。原告催讨未果,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林培文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本案的买卖结欠发生于被告杨颖娟与被告林培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有明确约定该买卖结欠为个人债务,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杨颖娟应对该欠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故原告有��随时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二被告经原告起催讨后仍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培文、杨颖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林锦灿货款68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林培文、杨颖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艺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