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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特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简梵家具有限公司、丁世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简梵家具有限公司,丁世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特83号申请人佛山市简梵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东涌社区涌口工业区富华路16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980022911。法定代表人项新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艳,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世田,男,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申请人佛山市简梵家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丁世田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终字[2016]429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受理后���申请人佛山市简梵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简梵家具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丁世田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佛山市简梵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终字[2016]429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简梵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川审 判 员  谢达辉代理审判员  钟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区晓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