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行审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周柏成、姚红艳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柏成,姚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482行审40号 申请执行人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雷青元,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常宁市西岭镇计生办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周柏成,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常宁市人,农民,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执行人姚红艳,女,1977年9月29日生,汉族,常宁市人,农民,住湖南省常宁市。 申请执行人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常卫计征决字(2017常西)第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常卫计征决字(2017常西)第4号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从作出的当日送达被执行人周柏成、姚红艳到现在还没有超过六个月的法定的起诉期限,申请执行人提前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不准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常卫计征决字(2017常西)第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鸿飞 审 判 员 唐建平 审 判 员 吴云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赵哲琛 打印责任人:赵哲琛 校对责任人:唐建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