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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行赔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云萍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云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豫01行赔初23号原告宋云萍,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田广辉、靳焱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国槐街6号。法定代表人赵书贤,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振兴,该委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云萍因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云萍撤回起诉。审判长  魏丽平审判员  孙 燕审判员  程雪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歌附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