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朝炳与林泽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朝炳,林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林朝炳。被执行人林泽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0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受理林朝炳与林泽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支付赔偿款19158.5元、案件诉讼费157元、公告费6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林朝炳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泽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林泽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林泽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释明:申请执行人林朝炳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经本院合议认为:被执行人林泽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王朝学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雨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