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欧某某、王某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王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2刑初257号公诉机关常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某,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职工。因本案于2015年8月26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2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9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本科文化,待业。因本案于2015年8月26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2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公诉刑诉[2016]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香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8月,被告人欧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在逃)从事“地下六合彩”销售,欧某某负责接收六合彩码单,王某某负责六合彩网上码盘报数,李某某负责与上线结算。期间,接受码民欧某甲投8万元、滕某某投注15万元、曹某某投注2.5万元、魏某某投注10万元、张某某投注500元、陈某某投注3600元、王某某投注4万元,共计40余万元,非法获利4万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欧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开奖信息聚集多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取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欧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欧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但其辩解称欧某甲每次投注都是几十块钱,投注金额没有8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但其辩解称起诉指控的码民滕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均系其家人,自已没有接受上述人员的赌博投注。另辩称其是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系母女关系。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8月,被告人欧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在逃)从事“地下六合彩”销售,欧某某负责接收六合彩码单,王某某负责六合彩网上码盘报数,李某某负责与上线结算。期间,接受码民欧某甲投注8万元、滕某某投注15万元、曹某某投注2.5万元、魏某某投注10万元、张某某投注500元、陈某某投注3600元、王某某投注4万元,共计40余万元,非法获利4万元。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欧某某向公安机关交纳1139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如下证据证实:户籍资料、报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码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非税收入缴款单等书证;证人陈某某、张某某、欧某甲、曹某某、魏某某、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欧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手机截图。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开奖信息招揽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王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欧某某、王某某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欧某甲、滕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与被告人欧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能相互印证公诉人起诉指控的事实。故对被告人欧某某、王某某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人王某某辩解称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王某某系民警传唤到案,并非主动投案不能构成自首。故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该项辩解意见,亦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欧某某、王某某为上线接单,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在整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欧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且积极退缴赃款,依法和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常宁市司法局已出具《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明被告人欧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后果及影响不大,重新犯罪风险较小,建议实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欧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对其可适用缓刑。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初犯、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欧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友佳审 判 员 刘 莉人民陪审员 吴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