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7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彭文祥与涂太坤、涂世刚、杜顺强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祥,涂太坤,涂世刚,杜顺强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146号原告彭文祥,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被告涂太坤,男,1947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被告涂世刚,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汪安贵,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顺强,男,成年人,住四川省雷波县。本院在审理彭文祥与涂太坤、涂世刚、杜顺强关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文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彭文祥承担。审判员 郭 绍 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取比杰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