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汝友与初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友,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94号���请执行人汝友,230124196606190715,男,汉族,住方正县方正镇建设街。被执行人初祥,230124196612092935,男,汉族,住方正县会发镇。本院在执行汝友与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初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福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