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臧玲诉陈卫东、王利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玲,陈卫东,王利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3601号申请执行人:臧玲,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陈卫东,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王利娜,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长江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郑黄证执字第638号执行证书。在执行臧玲申请执行陈卫东、王利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卫东名下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 慧 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