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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臧玲诉陈卫东、王利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玲,陈卫东,王利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3601号申请执行人:臧玲,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陈卫东,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王利娜,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长江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郑黄证执字第638号执行证书。在执行臧玲申请执行陈卫东、王利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卫东名下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 慧 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