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新改与周俊岩健康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802执恢134号申请人石新改,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周俊岩,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作出(2014)解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5年4月23日生效,因被执行人周俊岩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石新改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本院执行,现已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将执行款8724位,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及部分利息,并同意本案结案。故此,依据本院(2014)解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石新改与被执行人周俊岩健康权纠纷一案,以执结方式结案。特此通知。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