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天津天利远中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天津天利远中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392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跃进路21号。代表人王家鹏,关长。被执行人天津天利远中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路八路88号1017室。法定代表人申东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对被执行人天津天利远中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津新关缉查字[2009]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二中行执审字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强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528061.47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二中行执审字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王福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