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3123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寸某、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寸某,南某,退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3123民初842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87年10月11日生,初中文化,务农,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陇川县人,家住陇川县。被告寸某,男,汉族,1988年6月12月生,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盈江县。现住盈江县。被告南某(又名未兰、南碧),女,傣族,1987年4月21日生,务农,缅甸籍人,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盈江县。缅籍证件号码:13/玛雅达(耐)011981。委托代理人XXX,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列二被告,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退某,女,缅甸籍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寸某、南某、退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诉讼期间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寸某、南某、退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退回原告105元。审 判 长  李建刚审 判 员  高德文人民陪审员  李朝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