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81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梁某松、梁某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松,梁某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81刑初27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松,男,1982��9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甲东镇。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梁某省,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甲东镇。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6)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松、梁某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成华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松、梁某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省、梁某松的胞兄梁���填(已判刑)一家与梁某芳一家因坟墓事宜发生纠纷,2014年10月20日15时许,梁某填妻子蔡某抛将梁某芳的坟墓石牌搬到陆丰市甲东镇某某村梁某芳家并与梁某芳之妻蔡某根发生口角。梁某芳之子梁某伙、儿媳林某英获悉情况赶回家后,梁某芳将坟墓石牌搬到巷子砸碎。被告人梁某省和梁某松伙同同案人梁某填、梁某楚(已判刑)持刀具、钢管、三钩叉等器械到梁某芳门口巷道将梁某芳、蔡某根、梁某伙、林某英殴打致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梁某芳、蔡某根损伤均属轻伤二级,梁某伙、林某英均属轻微伤。案发后,经双方亲属调解,最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梁某填一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四被害人对梁某填一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松、梁某省无视国家法律,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请求从轻处理。被告人梁某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同案人梁某填(系被告人梁某省、梁某松胞兄,已判刑)一家与被害人梁某芳一家因坟墓之事发生纠纷。2014年10月20日15时许,蔡某抛(系同案人梁某填妻子)将被害人梁某芳家的一块坟墓石牌搬到陆丰市甲东镇某某村被害人梁某芳家,并与被害人蔡某根(系被害人梁某芳妻子)发生口角。被害人梁某伙(系被害人梁某芳儿子)、林某英(系被害人梁某芳儿媳)获悉情况后赶回家,被害人梁某芳将坟墓石牌搬到巷子砸碎。被告人梁某省和梁某松伙同同案人梁某填、梁某楚(已判刑)分别持钢管、竹棍、尖串等器械到被害人梁某芳门口巷道将被害人梁某芳、蔡某根、梁某伙、林某英殴打致伤后逃离现场。经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芳头前额面上部皮肤挫裂伤一处;胸前部、右肩顶后部软组织重度挫伤,其形态符合钝器伤的特征。头左前额面下部皮肤裂伤一处;左手虎口部背掌侧皮肤裂伤一处并导致左手拇指肌腱断裂伤;左食指与中指指间部皮肤裂伤一处,其形态符合锐器伤的特征。被害人梁某芳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范围。被害人蔡某根右面颧部软组织皮肤挫擦伤;右胸前部、左胸肋部软组织重度挫伤;右膝部软组织重度挫伤;右肩臂部软组织重度挫伤并导致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其形态符合钝器伤的特征。被害人蔡某根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梁某伙左耳廓内皮��挫擦伤;右锁骨区软组织挫伤;左颈部、右胸前部、后背部中部软组织皮肤挫擦伤;左腋中软组织挫伤;左胸前上部、左大腿部皮肤挫裂伤二处,其形态符合钝器伤的特征。被害人梁某伙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林某英左前臂上部软组织挫伤;右后臀部软组织重度挫伤;左大腿部、左小腿部软组织皮肤挫裂伤二处,其形态符合钝器伤的特征。被害人林某英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经双方亲属调解,最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梁某松、梁某省一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梁某芳、蔡某根、梁某伙、林某英等人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四被害人对被告人梁某松、梁某省的行为表示谅解。2016年5月5日被告人梁某松、梁某省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陆丰市公安局甲���边防派出所陆公甲东受案字[2014]51号《受案登记表》、陆丰市公安局陆公立字[2014]778号《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1月3日陆丰市公安局决定对梁某芳等人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陆丰市甲东边防派出所《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梁某松、梁某省到甲东边防派出所投案。3.《和解调解协议书》证实,2015年11月5日梁某芳、蔡某根、梁某伙、林某英一方与梁某填、梁某省、梁某松、梁某楚一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告人梁某松、梁某省一方自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梁某芳、蔡某根、梁某伙、林某英等人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四被害人对被告人梁某楚的行为表示谅解。4.陆丰市人民法院(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2016)粤158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12月3日陆丰市人民法院以梁某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6年12月2日陆丰市人民法院以梁某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5.陆丰市公安局甲东边防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某松的出生日期为1982年9月12日等基本情况,被告人梁某省的出生日期为1974年1月5日等基本情况。(二)鉴定结论1.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刑)鉴(法)字[2014]96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梁某芳头前额面上部皮肤挫裂伤一处;胸前部、右肩顶后部软组织重度挫伤,其形态符合钝器伤的特征。头左前额面下部皮肤裂伤一处;左手虎口部背掌侧皮肤裂伤一处并导致左手拇指肌腱断裂伤;左食指与中指指间部皮肤裂伤一处,其形态符合锐器伤的特征。被害人梁某芳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范围。2.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刑)鉴(法)字[2014]96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蔡某根右面颧部软组织皮肤挫擦伤;右胸前部、左胸肋部软组织重度挫伤;右膝部软组织重度挫伤;右肩臂部软组织重度挫伤并导致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其形态符合钝器伤的特征。被害人蔡某根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3.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刑)鉴(法)字[2014]96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梁某伙左耳廓内皮肤挫擦伤;右锁骨区软组织挫伤;左颈部、右胸前部、后背部中部软组织皮肤挫擦伤;左腋中软组织挫伤;左胸前上部、左大腿部皮肤挫裂伤二处,其形态符合钝器伤的特征。被害人梁某伙损伤程度属轻微伤。4.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刑)鉴(法)字[2014]96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林某英左前臂上部软组织挫伤;右后臀部软组织重度挫伤;左大腿部、左小腿部软组织皮肤挫裂伤二处,其形态符合钝器伤的特征。被害人林某英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三)勘验笔录陆丰市公安局甲东边防派出所陆公(甲东边防)勘[2014]18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相片10张证实,2014年10月20日16时10分许,甲东镇某某村村民梁某芳到甲东边防派出所报警:其及其老婆蔡某根、儿子梁某伙、儿媳林某英四人在家门口被同村村民梁某填及亲属等五人持械殴打致伤。接警后,民警到现场处置,并对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某某村村民梁某川家门旁边空地,现场西面第一间为梁某琼家,西面第二间为梁某芳家。经勘验,梁某川家旁的空地发现石碑(碑上刻有“清考**公墓”字样)一块;空地的泥土上有少量血迹;梁某琼家��口有被水冲洗的痕迹;梁某芳家门口及屋内均发现少量血迹。(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梁某芳陈述:2014年10月20日14时左右,我在家里喝酒,梁某填的老婆(40岁左右,不知其姓名)搬了一块墓碑(四、五十斤重)扔到我这里,并在我家门口叫骂,我老婆就走过去让她走,不要在这里吵。梁某填的老婆走出去没几步之后又倒回来到我家门口吵,然后我想把那块石碑拿出去扔掉,走过一条巷的时候就看到梁某填(男,40多岁)、梁某松(男,30多岁)走了过来。梁某松手拿一根长棍(木质,1.5米左右)就向我打过来,打在我的头上,然后从腰间抽出一把刀向我砍过来,我用手去挡,结果刀砍在我左手上。我当时人有点晕,就想靠着墙坐下去,这时梁某填拿着一把枪(铁质,长约五十公分)向我戳过来,戳在我的肚子上,戳了七、八下,然后梁某填又拿着枪去戳我的老婆。之后我就晕过去了,其它的我就不知道了。当时打架的时候我被梁某松打晕了,不知道除了梁某填、梁某松和梁某填的老婆之外是否还有其他人。农历九月初十的时候,我在某水库祖坟那里碰到了梁某填,梁某填问我:“公家风水地旁的那块石碑是不是你立的”,我说是的并且问他:“我立的那块碑是不是被你挖去扔了?”他没有回答我,然后他说:“你把石碑立在我母亲的风水旁边,我看不顺眼。”之后我们就各自回去了。我立个碑在那个地方是为了防止其他人在那里建风水。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被害人梁某芳辨认出(一)组10号男子是梁某填;(四)组12号男子是梁某松;(五)组5号女子(蔡某抛)是梁某填的老婆。2.被害人蔡某根陈述:2014年10月20日下午16时许,我从外面做工回来,然后我和我老公��某芳在家里吃饭。过了一会,梁某填的老婆就拿着一块石碑放在我家门口,对着我家说:“你们怎么冒认老祖宗,要不把尸体还给你们。”我就叫她不要再这里骂,她还是在那里骂,我就对她说:“你走,不要在我家门口骂。”接着,我的老公就出来拿起石碑要拿给她,突然从我家旁边角落冲出三个人,梁某填拿着一把枪冲过来捅我的腹部两侧,我的肩膀也被他打伤了。梁汉省就拿着一把三叉要打我们,还有一个年轻的男子拿着一把刀,那个拿刀的男子砍伤了我老公的手,我老公被他们打晕了。过了一会,我儿子梁某伙和我的儿媳妇就过来劝,他们看到了就围上来打他们,也被他们打伤了。当时我被打伤了,他们拿着刀和叉打我们,我都被吓到了,具体被哪个打了我儿子和儿媳也想不起来了。后来,旁边有很多邻居过来劝架,接着他们几个就跑了。我们���家以前因为祖坟的事情有吵过架,梁某填的老婆可能是因为祖坟的事情才拿着石碑跑到我家吵的。梁某填当时拿着一把枪(黑色,长约40公分)、梁汉省拿着一把叉(铁质木柄,长约1.5米),那个年轻男子拿着一把刀(铁质,长约50公分),我们没有拿工具。这些工具后来被梁某填用三轮车带走了,当时梁某填没有开枪。我的右手、腹部和膝盖都受伤了,我老公梁某芳手部、头部和背部都受伤了,缝了好多针,我儿子梁某伙胸部被三叉插伤了,脚也受伤了,我儿媳的大腿和小腿都被打伤了。我被梁某填用枪管捅伤我的腹部右侧面,我的右手也被他们打骨折了,我不知道我的手具体是被谁打伤的。当时有很多村里的人围着看,但具体是谁我没注意,也不知道他们叫什么名字。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被害人蔡某根辨认出(二)组8号男子(梁某楚)是梁某填���儿子;(四)组9号男子是梁某松;(五)组2号女子(蔡某抛)是梁某填的老婆。3.被害人梁某伙陈述:2014年10月20日接近16时的时候,我邻居梁某奇的老婆到我的新厝喊我,说我爸住的老房子那里有人在吵架,于是我和我老婆林某英就一起跑过去。当时我看到梁某填的老婆跟我妈在吵架,我就过去对梁某填的老婆说:“不要吵了,你回家去吧。”梁某填的老婆没走,然后我爸也从家里走出来跟梁某填的老婆说了几句,我就拉我爸回屋。这时梁某填、梁某填的二弟梁某松冲出来,梁某松手拿一根木棍(长约六、七十公分)就向我爸打过去,我就去挡了一下,那木棍也碎了,突然有人在后背把我抱住,我就想去甩开,然后梁某省举着三叉就向我插过来,把我插倒在地,梁某填的大儿子手持钢管(长约一米,带尖头)也朝我身上戳,我老婆林某英看我被打还帮���挡了几下。这时有个叫梁某祥的邻居对着梁某填他们说:“不要再打了,再打就要死人了。”我老婆也在那里叫周围的人打电话报警,然后梁某填他们一伙人就走了,一个叫梁某德的邻居开三轮车把我、我老婆还有我爸梁某芳载到派出所报案。当时打我和我家人的人有梁某填、梁某填的老婆、梁某填的大儿子、梁某填的两个弟弟——梁某省和梁某松,一共五个人。我不知道梁某填那方为什么要打我们,我们之前没有什么矛盾纠纷,那个风水的事是小事,我也没问过我爸,我爸也说是小事。当时梁某填胸口挂了一把枪,黑色的,长约三、四十公分,有两个手柄,有点像电影里面的,可能是仿造的;梁某松手里拿的长约一米的木棍,竹质,腰间还插着一把水果刀,长约五十公分;梁某省拿着一根三叉,三尖头的那种,长约一米五左右;梁某填的大儿子就拿着一根钢管,长约一米三、四左右,是斜尖头的那种。这些工具都被梁某填他们带走了。我的胸口、腹部、背部、大腿、左手臂多处受伤,我的左手臂是给梁某松用木棍打伤的,胸口是被梁某省用三叉戳伤的,腹部、背部、臀部、大腿处是我倒地后梁某省用三叉和梁某填的大儿子用钢管插伤的。我把梁某芳、我母亲蔡某根、我老婆林某英都有受伤。我爸的头部、左手掌被刀砍伤,我母亲的右手臂骨折,我老婆的左腿、臀部、受伤都有受伤,他们就是被梁某填那些人打伤的,具体细节我就没看到。我们没有还手打对方,对方没人受伤。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被害人梁某伙辨认出(一)组1号男子是梁某填;(二)组3号男子(梁某楚)是梁某填的大儿子;(三)组6号男子是梁某省;(四)组7号男子是梁某松;(五)组11号女子(蔡某抛)是梁某填的老婆。4.被害人林某英陈述:2014年10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邻居林某敏过来我家说:“有个女人在你爸家门口吵,你们过去看看。”我和我老公就马上跑过去。到我爸家的时候,我看到我爸正在吃饭,我婆婆跟梁某填的老婆在家门口吵架。我爸看到我们过来,就出来跟那个女人讲道理,叫她回去,但是她还是在那里骂。我爸拿着一块石碑走了出去,我老公以为我爸要去跟梁某填的老婆吵架就跟了过去。我爸大概走到梁某川家门口的时候,梁某填和梁某填的三弟就冲出来,梁某填的三弟举着一根木棍(一米多长)就往我爸头上打,我老公就上前去用手替我爸挡了一下。接着,梁某填的老婆就过来抱住我老公,我叫她不要,她说为什么不要。这时从隔壁后巷又冲出两个人(其中一个是梁某填的二弟梁某省,一个是梁某填的儿子,姓名不详),梁某填的二弟拿着三叉(��米多长),梁某填的儿子拿着削尖的钢管(一米多长),两个人一起往我老公身上戳,当时我老公被他们戳倒在地上。我上前去按住梁某填二弟的三叉,梁某填的儿子就用钢管戳我的腿。我怕我老公被他们打死,就趴到我老公身上,梁某填的二弟和儿子继续拿着三叉和钢管往我们身上戳。林某敏看到我身上流血,就去拉梁某填儿子的钢管,我就对旁边的人说:“你们快去报警。”梁某填的二弟和儿子听说要报警就带着三叉和钢管跑了,梁某填又走过来我跟我老公这边看了一下,我问梁某填:“你是不是要开枪?”他也没说什么就走了。我不知道梁某填那方为什么要打我们,我们之前没有闹过矛盾。我公公、婆婆、老公和我都有受伤,我公公梁某芳是被梁某填和梁某填的三弟打伤的,我婆婆是怎么受伤的我就不清楚,我老公和我是被梁某填的二弟、儿子用三叉和钢管戳伤的。我只看到梁某填的弟弟拿着一根木棍往我公公头上打,我老公就过去挡了一下,然后我老公被梁某填的二弟和儿子打,我就没注意到我公公是怎样被梁某填和他的三弟打伤的。梁某填的三弟有一根木棍(一米多长),腰间还插着一把刀(没看清楚);梁某填的儿子拿着一根钢管(一米多长);梁某填的二弟拿着一把三叉(一米多长);梁某填脖子上挂了一把枪(长约三十公分)。这些工具后来都被他们带走。我们当时没有还手,对方没有受伤。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被害人林某英辨认出(一)组7号男子是梁某填;(二)组6号男子(梁某楚)是梁某填的儿子;(三)组10号男子是梁某省;(四)组3号男子是梁某松;(五)组7号女子(蔡绣抛)是梁某填的老婆。(五)证人证言1.证人林某敏证言:2014年10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我在梁某川家旁边的空地看到几个人在那里打牌。看了一会,听到梁某芳家门口那边好像有人在吵架,我就走出去看了看,看到梁某填的老婆跟梁某芳的老婆正在那里吵架,于是我就跑去叫梁某芳的儿子和儿媳,他们听我说了以后就立即跑过去了。等我走到梁某川家旁边的那空地的时候,梁某填的二弟梁某省拿着三叉(铁质三尖头,木柄,长约两米)、梁某填的大儿子拿着一根钢管(尖头,长约两米),两人正在往倒在地上的梁某伙身上捅,梁某伙的老婆(阿英)就趴在梁某伙的身上,喊着:“你们不要再打了。”但梁某省、梁某填的大儿子并没有停下来,继续在梁某伙和“阿英”身上捅。当时我站在梁某填儿子的旁边,我怕出人命,就去拦梁某填的大儿子,一边叫他不要打了一边抢他手中的钢管。这时“阿英”。向旁边人叫喊着:“你们快报警啊。”梁某省和梁某填的大儿子听到有人要“报警”就没有继续再打,他们就拿着三叉和钢管走了。梁某省和梁某填的大儿子在打梁某伙和“阿英”的时候,我看到梁某芳倒在旁边的地方,那时梁某芳被旁边的人扶起来了,梁某芳身上流了好多血,当时还是昏迷的,我没有看到梁某芳时怎么受伤的。我当时有看到梁某填,他和他的三弟当时站在那里,梁某省和梁某填的大儿子走的时候,梁某填和他的三弟也走了。梁某填脖子上挂了一样东西,但我看不清楚是什么东西,长约三、四十公分,梁某填三弟走的时候,手里有拿着一把刀(长约30公分),我没有看到梁某填和梁某填的三弟打人。梁某省和梁某填的大儿子打人时,梁某伙和他老婆没有还手。2.证人梁某德证言:梁某芳家门口发生的打架案件我没有在场,后来双方打完架,我邻居林某敏跑过来喊��开三轮车载梁某芳、梁某芳的儿子梁某伙及梁某伙的老婆去医院,但中途的时候梁某芳让我直接载他们到派出所报案。我当时载梁某芳、梁某伙、梁某伙的老婆三人的时候,现场没有看到梁某填及其家人。就叫我开三轮车的林某敏在场。当时只看到他们三个人身上都有血迹,具体伤在什么部位我不没看清。我当时不清楚梁某芳等人跟什么人打架,后来有听周边的邻居说起梁某芳一家人是跟梁某填一家人发生了打架。3.证人梁某证言:2014年10月20日下午15时至16时,在我们某某村新置乡梁某芳(60多岁左右)家门口发生一起打架纠纷,我听说了。我是发生打架的那天晚上,去甲东卫生院看梁某芳及他的家人时,梁某芳的老婆跟我说的。她说她还有梁某芳、她的二儿子梁某伙、她的媳妇被梁某填、梁某填的两个弟弟、梁某填的老婆和儿子带着刀、三叉、钢管等工具打伤了。双方应该是为了坟墓石碑(风水)的问题引起的。梁某芳和梁某填的老婆都因为坟墓石碑的问题来找过我,我也有劝说过双方。在双方发生打架前二十多天(记不清楚具体日期)的一个下午15时左右,梁某芳打电话给我,让我到某水库去一趟,我就过去了。我到某水库的时候,梁某芳说他在坟墓旁立的一块石碑给梁某填挖起来扔到水库里去了。我当时看到梁某芳旁边有一块湿的石碑,梁某芳说是他从水库里打捞起来的。后来我们就回去了。过了几天梁某芳到我家来坐,我还劝说他,你那块石碑就不要搞下去了,梁某芳说那块石碑立在那里也没什么意思。又过了几天,梁某填的老婆跑到我家里来找我说那块石碑的事,但当时我刚好出门,我的老婆跟梁某填的老婆说一定不能让梁某芳把石碑立在那里。梁某填老婆的事,是我回家后,我老婆跟我说的。梁某芳��风水与梁某填祖坟是相邻的,梁某芳把石碑立在两座风水的中间位置,也不知梁某芳想怎么样,若是梁某芳想做风水,我们房头的人也都不会同意。我和梁某芳、梁某填都是同房房亲。(六)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1.同案人梁某填供述:2014年10月24日下午15时左右,我老婆蔡某绣把一块老石碑(梁某芳霸占我母亲风水用的石碑)抬到梁某芳家门口扔还给他,随后我老婆就往回走,走到我们村梁某涛(在某某村修理摩托车)家门口的时候,梁某芳和他儿子梁某伙就追了上来,梁某芳、梁某伙两父子一起殴打我老婆并把我老婆打倒在地上。我看到我老婆被梁某芳父子打,就跑回家,叫上我的大儿子梁某楚,我两个弟弟梁某省和梁某松一起冲过去,然后我们一家人和梁某芳一家人就打了起来,打架过程持续了十分钟左右,打完后,我们一家人就坐着摩托��离开甲东镇。我从家里拿一根钢管(铁质,长约一米),梁某省就拿了一要铁镩(铁质尖头,木柄,长约一米多长),梁某松拿了一根竹篙(竹子的那种,长约一米多),我儿子梁某楚也拿的一根钢管(铁质,长约一米)。梁某芳那方没有拿工具,但梁某芳有抱着那块石碑追我老婆,向我老婆砸过去,没有砸到。当时打完架,我一家人所拿的工具就扔到某某村一个垃圾堆去了,梁某芳拿的石碑留在现场。我弟梁某松用竹篙朝梁某芳打过去,梁某芳用手挡开了,我用钢管在梁某芳身上捅了一、两下,梁某芳的老婆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要过来砸我,没有砸到,随后梁某芳的老婆就冲上来推我,不知道怎么的她也摔倒在地上。我看他们倒在地上了,就叫上我老婆、儿子还有两个弟弟就走了。我老婆没有和谁打架,她被梁某芳父子打倒在地上,等到我老婆爬起来就和我们一起走了。我老婆蔡某抛有被梁某芳、梁某伙打伤,胸口、背部都有受伤。梁某芳的头有被我弟梁某松用竹篙打一下,梁某伙可能被我二弟梁某省用铁镩刺伤,伤在什么部位我就不清楚了。2.被告人梁某松供述:2014年10月份一天下午,记不清具体是哪一天了,我在家里做工,然后我听邻居说我嫂子蔡某抛在和人家打架。我听到后,就去劝架,在劝架过程中,梁某芳用手推我,我就还手,刚开始我是用拳头打,梁某芳也用拳头在我身上打了两下。后来,我在旁边捡了一根竹子,用竹子打梁某芳七、八下,梁某芳就用手来挡,具体有没有打到他哪个位置我不是很清楚。后来,周围围观的群众有人在跟我们说不要再打了,然后我们就停手走了。我们这边有梁某填、梁某楚、蔡某抛;对方有梁某芳及其老婆、梁某伙、林某英,我过去的时候双方已经在打架,梁某省应该是后面才过来的,他有参与打架。梁某填拿一根钢管,用钢管打了梁某芳,梁某楚拿一根木棍和梁某伙打在一起,蔡某抛和梁某芳的老婆扭打在一起。3.被告人梁某省供述:2014年10月20日15时左右,我从旺厝村骑摩托车在回家的路上,听路人说我的孙子梁某楚在家附近的一条巷子被人打了,于是我回家后就跑过去看。我过去的时候看到梁某伙正在打我的孙子,我就过去拉开我孙子,然后梁某伙就过来打我,我打不过他,我就从地上捡起一根竹根向梁某伙戳过去,戳了两、三下,也不知道戳在他身体什么部位。然后梁某伙的老婆就过来抢我手中的竹棍并说:“不要打了”,我叫着我孙子就一起回家了。我这边只看到我孙子,对方我看到梁某伙和其老婆,我和我孙子回家的时候,我才知道我大哥梁某填、我大嫂蔡某抛,我弟梁某松也在现场与梁某芳那方打架��我们因为我家母亲的风水坟地的事情发生纠纷而打架。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松、梁某省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梁某松犯故意伤害,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故意伤害致二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2、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3、因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4、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5、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梁某省犯故意伤害,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故意伤害致二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2、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3、因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4、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5、当庭自愿认罪。鉴于被告人梁某松、梁某省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犯罪,案发后同其亲属能积极赔偿四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四被害人的谅解,并能自动投案,且庭审中也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松、梁某省能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给予适用缓刑考验。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梁某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路斌审 判 员 陈壮雄代理审判员 陈维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泽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