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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许华与李学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华,李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许华,女,生于1963年1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太平镇。被执行人:李学平,男,生于1965年5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依职权恢复执行许华申请执行李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恢复执行标的为李学平给付许华借款本金10817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50元。本院另依职权恢复执行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分别申请执行李学平、刘平芳和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共62案,因被执行人同一,决定并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2016年度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支付被执行人李学平开办的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关停后应获得的“以奖代补”款10100000元予以扣划,该款由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受偿3500000元、补足其第一次分配未受偿的1576196元后,余款5023804元由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别受偿,申请执行人许华在本次执行中受偿借款本金10971元,尚有借款本金97207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5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忠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财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