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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财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田爱菊、姚会战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爱菊,姚会战,王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219号申请人:田爱菊,女,196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姚会战,男,197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浚县。被申请人王猛,男,30岁,汉族,住滑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猛所有位于滑县人民路梦想家园33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田爱菊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及王玮玮所有的豫E×××××号小型越野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猛所有位于滑县人民路梦想家园33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王猛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