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与石茂兰石茂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石茂兰,石茂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271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长卿镇文昌路南段*******号。负责人:何久林。被告:石茂兰,女,生于1960年3月27,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文昌镇文昌路中段,居民。被告:石茂甫,男,生于1952年10月25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文昌镇崇文街,居民。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诉被告石茂兰、石茂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