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杰翔钢材经营部与湖南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杰翔钢材经营部,湖南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杰翔钢材经营部。经营者吴新勇,男。被执行人湖南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仲春。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5091797元、违约金1000000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6996元、执行费58043元,共计61868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868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