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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光英、赵利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英,赵利平,赵某,孙佃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刘光英,女,汉族,1950年11月16日出生,济阳县。申请执行人:赵利平,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申请执行人:赵某。法定代理人:赵利平,基本信息同上。被执行人:孙佃银,男,汉族,1988年1月22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本院在执行刘光英、赵利平、赵某与孙佃银交通事故一案中,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佃银银行存款37090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如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彦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