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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临海市老旺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临海市群英老回头骨头煲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海市老旺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临海市群英老回头骨头煲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45号申请执行人:临海市老旺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中心菜场。法定代表人:李桂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临海市群英老回头骨头煲店,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远洲路**号。法定代表人:汪小龙,该店经理。申请执行人临海市老旺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海市群英老回头骨头煲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浙1082民初8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海市老旺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银行、公安、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2017年1月10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代理审判员  尤宣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孙 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