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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81执恢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景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景余,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81执恢55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景余。被执行人张玲。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景余、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6539号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景余、张玲银行存款人民币5105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程